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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实操攻略来了!数电发票样式新增了1种!

发布时间:2023-12-17人气:49

截至目前,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开始试点全电(数电)发票开票如图所示:

这些试点地区2022年8月28日起向全国范围内推广,意味着人们可能会收到来自试点地区的全电(数电)发票

简单的说就是,截止目前,全国有24个省市地区可以开全电(数电)发票,全国各地都可以收全电(数电)发票。

在最新的公告中,数电发票(全电发票)又新增一个标签样式,那就是成品油。

如图所示:

带有「成品油」标签的发票新样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所有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纳税人需要开具此类发票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通相应模块,并遵守相关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

2、在单位栏中选择“吨”或“升”,对于蓝字发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零;

3、如出现销货退回、开错单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则需按规定使用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如果退回或错误涉及数量,则需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附、 数电发票最新样式大全!

01#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0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政策规定:全电(数电)与纸质版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数电)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数电)则与现有普通发票一致。

03#稀土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一)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产品加工费。《稀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三、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级,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04#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05#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6#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07#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8#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9#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政策速递】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9%)

10#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1#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2#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政策规定:【政策速递】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9%)

13#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为了遵守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时,必须按照规定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以确保发票开具符合规定,不与其他应税行为混淆。

15#成品油电子发票

带有「成品油」标签的发票新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确保税收计算准确无误。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同时“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能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此外,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不应超过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以上注意事项是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同时也是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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